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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旅遊簽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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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本人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護照 到台灣旅遊 要不要簽証呢?

最佳解答:

只要你本護照入面出生地點是寫住香港或澳門的。就算你第一次去都可以申請落地簽證。 除非你去台灣超過十四日,先要申請入台證,如果你只是去3、5、7日落地簽證就得。 落地簽證,你可以選擇網上申請,或去到台灣機場先做,網上申請的過關的時間就比較快D,因為在香港去台灣一落機,就會好多人一鍋蜂咁走去排隊申請落地簽證,如果你唔想排隊的話,就上網申請左先。 我個人覺得有幾個地方一定要去: 淡水、漁人碼頭,那裡好多出名的食物,如阿給魚丸,炸蝦卷.....,而且香港冇得放煙花,所以我特別鐘意這裡,因為成個台北就只有這裡可以放煙花。而漁人碼頭就要在淡水坐船或坐車去,約15分鐘,那裡晚上好靚,可以同D朋友坐下來飲杯野,沿岸都好多好有特色的CAFE。因為在香港同澳門實在找不到這種地方。記得行埋條情人橋,我聽D台灣朋友講,只要行晒成條情人橋就可以同你的情人白頭到老,信唔信就由得你,不過我都係入鄉隨俗。 其實我都唔知你鐘意買野定鐘意睇風景,所以都唔知比D咩建議你好,因為除左買野同睇個D觀光景點外,其實台灣仲有好多野玩,可以去玩激流,住住他們的民宿,去墾丁玩沙漠賽車,或到綠島潛水等等。其實書店都有好多介紹台灣的書直得參巧,因為我之前第一次去台灣都是買這些書睇,裡面有好多資料都好有用的。 2007-01-26 02:53:11 補充: 旅 遊 記 事 簿 簽 證 : 須 持 有 效 入 台 證 。 現 凡 在 港 、 澳 出 生 的 居 民 , 可 登 入 台 灣 境 管 局 網 站 (www.immigration.gov.tw) 查 詢 及 申 請 台 灣 旅 遊 簽 證 。 查 詢 : 2525 8316 ( 中 華 旅 行 社 ) 查 詢 : 從 2581 0933 ( 台 灣 觀 光 協 會 電 話 )www.taiwan.net.tw ( 台 灣 觀 光 局 網 頁 )www.kcg.gov.tw/travel ( 高 雄 旅 遊 資 訊 網 )

其他解答:

落地簽証lor. 到左台北中正機場就有得申請ka la. 雖然要排隊. 但去玩姐, 唔使急啦. 30分鐘內一定攪店. 如網上申請, 我試過喇. 其實去到香港機場咪又係要等. 因網上申請左, 要去香港機場個中華旅行社道取回正本簽証ka. 上次我去到, 佢話要等45分鐘喎. 車! 咁我不如去到台北先申請lor.|||||上年去台灣要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護照、身份證及係香港出世的居民都可以落地簽證 係台灣機場落機後未出境前辦理落地簽證,無人輪隊5分鐘搞掂 除非你唔係香港或澳門出生啦 否則就手續簡單 2007-01-27 02:24:43 補充: 提一提你網上辦證係HK$55 而落地簽證係新台幣200計返新台幣平D|||||要做入台證。如果是香港出生的香港永久居民跟非香港出生的香港永久居民申請的方法也不同。 台證申請方法 A在香港出生的香港永久居民 有兩個方法 1. 網上簽證 先在網上填好表格後遞交,電腦會給你一個號碼,你拿著號碼到金鐘的中華旅行社或香港國際機場拿就可以。(要留意辦公時間) https://nas.immigration.gov.tw/ 香港中華旅行社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樓 (002-852)25258316 上班時間:09:00 ~ 17:00 (2)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辦事處: 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廳K段中華旅行社櫃檯 (002-852)22610238 上班時間:08:00 ~ 20:00 $55HKD p.s.可出入境2次耶! 2. 落地簽證 到台灣機場還沒出境前有辦理落地簽證的櫃檯。填好表格、證件、回程機票及台幣200元。(在中正機場做落地簽證的旁邊有兌換台幣的櫃檯) 兩者皆不用相片。可留台14天 B香港的永久居民但於大陸出生又是第一次去台灣 到金鐘的中華旅行社辦理台證。帶同身分證正本、身分證影印本 (底面也要)回郵信封(寫有回郵地址但不用貼郵票)、相片一張、錢122 HKD,去到拿表填好貼上身分證影印本就可以去交表、相、回郵信封及錢。到時會看身分證正本,看完就會交回給你。約21天。 http://hk.myblog.yahoo.com/jw!KnrQ1_OCHAfE6drr.Jq_/article?mid=14|||||簡單回答: 要, 不過可以到達後申請落地簽証 需要以下文件: 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特區護照 訂妥機船位,並於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費用: 新臺幣200元 詳細資料: (更新日期2006/12/31 上午 10:57:37 ) 一、適用對象: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臨時入境停留: (一)持有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逐次加簽許可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件(以下簡 稱有效入出境證件)者。 (二)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係指曾經許可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且進 入臺灣地區者)。 (三)在香港或澳門出生者。 香港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 含BNO)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效入出境證件、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 香港或澳門護照上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驗畢退還)。 (四)訂妥機船位,並於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前項第二款所稱曾經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 (二)民國七十二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境 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電腦之 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三)民國七十一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七十 二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境管局申請入出境 日期證明書證明。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收取證件費新臺幣200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至機場、港口申請: 1、個人申請:於抵達機場、港口時,逕向境管局機場、港口入出境旅客 服務站(以下簡稱境管局服務站)申請。 2、團體申請:團體可於出發前一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由旅行社負責 人員或團體領隊將團體傳送欲抵達機場、港口之境管局服務站。經審 查合於規定者,預先印妥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旅行社或團體領隊, 於申請人抵達時,須將原傳真之申請表正本及相關文件送境管局服務 站辦理發證;不予許可者,境管局服務站回傳原傳真之旅行社或團體 轉知申請人。 3、聯絡電話: (1)境管局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3)398-2728 傳真:第一航站(03)393-1433 第二航站(03)393-1677 (2)境管局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站 電話:(07)801-7311 傳真:(07)803-4819 803-7986 (二)網際網路申請: 1、申請人網路申請(網址:https://nas.immigration.gov.tw/),連 線境管局網路主機。 2、經線上審查核准者: 檢附線上顯示核准電子收件編號,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 護照及香港或澳門身分證,至香港中華旅行社、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 辦事處、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繳費領證。 3、經線上顯示不准者,請依一般書面程序申請。 4、聯絡電話: (1)中華旅行社 電話:002-852-25258316 (2)中華旅行社國際機場辦事處 電話:002-852-22610238 (3)澳門臺北經濟文化中心 電話:002-853-306289 四、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得不予許可情形 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三)曾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等罪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四)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但現任中共「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 務局或澳門辦事處同意臨時入境停留者,不在此限。 (五)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其申請不予許 可。 (六)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者:其申請不予許可。 (七)曾未經許可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二年。 (八)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逾停留期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許可期 間自出境之翌日起六個月;逾停留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六個月者, 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逾停留期限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 年六個月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二年;逾停留期限二年六個月 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三年。 但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或逾停留期限十日以內且自行購買 機票前往機場接受強制出境者,許可其申請。 (九)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 (十)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六個月。 (十一)曾於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不予許可 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一年。 (十二)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 (十三)曾未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報流動人口登記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 翌日起一年。 五、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4點第1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1次;依 第4點第2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2次。香港或澳門居民每次 在臺灣地區臨時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十四日以內。逾停留期限未離 境者,依規定強制出境及不予許可來臺,並撤銷其所持之有效入出境證件 。 (二)以持有有效入出境證件申請者,其有效之入出境證件不予註銷。 (三)不合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規定者,由原運輸業者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 工具,遣送出境。 六、運輸業者於旅客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申請臨時入境停留方式來臺時,應於登機 (船)前,檢查其下列證件: (一)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二)已訂妥十四日內離境之回程機船票。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 ,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_index1.asp 電子郵件:boi@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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