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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ICAC 點解 有權 調查 特首 曾蔭權 ?

發問:

ICAC 的上司係香港特首曾蔭權, 咁! ICAC會調查佢同佢飲杯[咖啡] 嗎 ?

最佳解答:

香港回歸前的廉政專員公署有「總督特派」四字,回歸後刪去「總督特派」字眼,直稱廉政公署。 雖云廉政專員係直接向昔日之港督或今日之特首負責,但若港督或特首有犯貪污瀆職行為,昔日之事頭婆,乃至今日胡總溫總,都難保他們。 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普通法及《基本法》,都有白紙黑字寫之條文,註明特首及高官犯法,概與市民同罪。 廉政公署之金牌咖啡馳名中外,不幸被邀飲咖啡者,即使當局不檢控他們,疲勞轟炸式之問話亦令人聞風喪膽。 曾氏無理由不會知道姻親是「燈膽大王」,稍為有腦者,都知道他是有心搵市民老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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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2b, 咁講: (2B) 行政長官(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作為; (b) 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或曾經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由行政長官作出任何憑其行政長官身分而作的作為或由任何公職人員作出任何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或 (c) 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或曾經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 (由2008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而又根據香港法例第204章<<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所列明嘅職責, 廉政公署係響法律上係有責任去調查渉嫌違反咗<<防止賄賂條例>>嘅案件. 咁如果行政長官真係涉嫌違反左上述第2b 條嘅話, 咁icac 就有責任去調查架啦. 係law-bound嘅duty, 唔查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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